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12日印發了《寧德市蕉城區建設項目涉及占用、使用一般濕地管護辦法》(寧區政規〔2024〕3號),現將有關制定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2023年1月1日,新修訂的《福建省濕地保護條例》開始施行。2023年9月,福建省林業局、自然資源廳、住建廳 水利廳、海洋與漁業局聯合印發了《建設項目涉及省級重要濕地辦理程序的通知》(閩林〔2023〕6號)。2023年11月《寧德市林業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水利局、海洋與漁業局五部門印發<關于貫徹落實建設項目涉及省級重要濕地辦理程序的通知>》(寧林〔2023〕28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建設項目涉及一般濕地的,參照省級重要濕地辦理程序規定開展相關工作。2024年省內的部分縣、區相繼出臺建設項目涉及一般濕地辦理程序。
二、制定的依據
1.根據《福建省濕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建設項目規劃選址、選線審批或者核準時,涉及一般濕地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征求縣級人民政府授權部門的意見”的規定。
2.寧德市五部門《通知》第五點“縣級人民政府可參照《福建省濕地保護條例》第十六、十七條的規定內容,制定項目涉及占用、使用一般濕地的條件等管控辦法,征求市直有關部門意見后公布”的文件要求。
三、制定過程
2024年6月7日,區政府召開了專題會議,區政府辦、司法局(法制辦)、林業局、發改局、自然資源局、水利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海洋與漁業局、蕉城生態環境局、住建局、環三公司、園投公司、宏鑫公司、鄉投公司參會,根據專題會參會單位意見,我局重新草擬《建設項目涉及占用、使用一般濕地管控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匯總上述單位意見,經合法性審查。2024年7月12日,經區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后印發。
四、主要內容
一是規定本辦法所稱一般濕地范圍;二是明確采取的管控措施;三是分類管控建設項目占用、使用一般濕地的條件和辦理流程。
管控辦法明確了國家重大項目、防災減災項目、濕地保護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水利及保護設施、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及公共事業與民生項目占用、使用一般濕地申報材料、現場查驗、征求意見、出具審查意見等方面的內容。減少了專項的《濕地生態功能影響評價報告》和專家論證環節。旨在提高審批效率、優化服務流程,減輕企業負擔。除上述的建設項目外的參照省、市五部門的印發的占用重要濕地辦理程序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