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寧德市蕉城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組織社會穩定性風險評估、土地現狀調查,現就福建海事局寧德海事工作船碼頭工程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的目的、項目名稱、位置
本地征收土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征收情形,用于建設福建海事局寧德海事工作船碼頭工程項目,位于漳灣鎮下塘村。
二、擬征收土地權屬、地類、面積
擬征收漳灣鎮下塘村集體土地1.5974公頃。其中:園地0.2109公頃;林地1.2267公頃;坑塘水面0.1598公頃。
擬征收土地1.4376公頃。其中:園地0.2109公頃、林地1.2267公頃,土地使用權人為下塘村集體經濟組織。
三、補償標準
根據《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閩自然資發〔2023〕53號)以及《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寧區政規〔2023〕5號)的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乘以地類調整系數計算,漳灣鎮下塘村征地區片綜合地價109.5萬元/公頃,地類調整系數分別為園地1.0、林地0.55、坑塘水面1.0。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寧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各縣(市、區)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的通知》(寧政文〔2024〕15號)執行。不涉及房屋拆遷。
四、安置途徑
1.涉及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貨幣補償安置方式。
2.本次征地不涉及安置農業人口,采取貨幣方式進行安置。根據《福建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77號)規定,符合《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政府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寧區政文〔2012〕124號)等規定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保障范圍,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籌資標準,統一養老保障待遇,由當地鄉鎮、社保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
3.被征地農民就業保障按《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政府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寧區政文〔2012〕124號)等規定執行。
五、異議反饋
擬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召開會議,充分征求各權利人意見,并討論研究決定。擬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如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見,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在漳灣鎮人民政府提出異議或提起聽證申請。
六、補償登記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擬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漳灣鎮人民政府辦理補償登記。
原于2020年10月23日印發的《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政府關于福建海事局寧德海事工作船碼頭工程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寧區征補〔2020〕21號)和2023年9月8日印發的《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政府關于福建海事局寧德海事工作船碼頭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公告的補充公告》(寧區征補〔2023〕76號)自本公告印發之日起作廢。
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政府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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