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春:
身份證號碼:352201199509******
地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赤溪鎮桃源村舊街**號
2023年11月26日晚,我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進行溯源排查,發現你存在向水體排放油類的違法行為,具體表現為你使用50L柴油對1個儲水罐(現為柴油儲罐)內部進行清洗,清洗后的柴油排入雨水溝,最終流入下游陳洋村河道。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及證明情況如下:
1、2023年11月29日,你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你是適格的環境違法主體。
2、2023年11月26日,我局執法環境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方位圖、現場檢查視頻及照片;2023年11月29日,分別對你和寧德市交投礦業有限公司寧古高速公路隧道工程臨時砂廠(洞碴再利用)項目現場負責人吳*金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通過雨水溝將柴油排入陳洋村河道的事實。
3、2023年11月26日,我局執法環境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方位圖、現場檢查視頻及照片;2023年11月29日,分別對你和寧德市交投礦業有限公司寧古高速公路隧道工程臨時砂廠(洞碴再利用)項目現場負責人吳*金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執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钡囊幎?,現決定對你責令改正,具體履行方式為:立即停止傾倒柴油到外環境的違法行為,繼續采取治理措施清理河面浮油,12月6日前全面消除因柴油外排產生的污染。
我局將對你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對本決定不服,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有關事項的通告》(閩政文〔2021〕405號)要求,你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寧德市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瑞云路2號寧德市司法局,電話:0593-2056255)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寧德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