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漳灣垃圾焚燒發電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901696609****
法定代表人:周*彬
地址:寧德市東僑經濟開發區閩東中路**號建設科技大樓*層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依據
2023年11月7日,根據部執法局移送的線索,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位于寧德市蕉城區漳灣路鄭岐村仗錘崗的“寧德市生活垃圾焚燒廠項目”進行檢查,并在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1月11日期間對你公司提供的2022年10月至2023年12月的《值長運行日志》復印件與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與基礎數據庫系統(企業服務端)故障標記進行比對,發現你公司存在未按照標記規則虛假標記的違法行為,具體表現為:①系統有進行“故障”標記,但《值長運行日志》無對應故障記錄的210次;②系統“故障”標記與臺賬起止時間不一致的249次;③《值長運行日志》中有“故障”記錄,但系統卻未如實進行“故障”標記的58次。以上“故障”不如實、虛假標記合計517次。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及證明情況如下:
1.2023年11月7日,你公司廠長沈*提供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其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周*彬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承諾函,證明你公司是適格的環境違法主體。
2.2023年11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檢查照片、對你公司廠長沈*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2023年11月9日、2024年1月4日你公司安環專員林*謀提供的2022年10月-2023年12月期間的《值長運行日志》復印件,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1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調取的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與基礎數據庫系統(企業服務端)“故障”標記記錄,2024年1月19日、22日對你公司安環專員林*謀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以及2024年1月24日,對你公司值長周*佳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公司存在未按照標記規則虛假標記事實。
3.2024年1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檢查照片,調取的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與基礎數據庫系統(企業服務端) 12月以來的工況標記記錄截圖,證明你公司2023年12月以來系統及《值長運行日志》無“故障”記錄的事實。
4.2024年1月19日,你公司安環專員林*謀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明細表(寧德漳灣垃圾焚燒發電有限公司)》、《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明細表(寧德新綠環境管理有限公司)》復印件、《寧德漳灣垃圾焚燒發電有限公司勞務及經營性管理服務協議》復印件,以及我局執法人員調取的《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證明你公司年度銷售額3930.56萬元,在職人員75人,屬小型企業的事實。
5.2024年1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提取《福建省環境監察執法系統》截圖,證明你公司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為2次(含本次)的事實。
6.2024年1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提取你公司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節選復印件, 證明你公司廢氣排放至二類功能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的事實。
7.2024年1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提取的你公司污染源監控管理系統2023年的小時煙氣流量數據截圖,證明你公司1#、2#爐小時煙氣流量合計為56731.465立方米/小時的事實。
8.2023年11月7日、2024年1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分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檢查照片、2023年11月7日對你公司廠長沈*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2024年1月19日、22日對你公司安環專員林*謀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以及1月24日對你公司值長周*佳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執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一款“垃圾焚燒廠應當按照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以下簡稱標記規則),及時在自動監控系統企業端,如實標記每臺焚燒爐工況和自動監測異常情況?!敝幎?。
我局于2024年1月3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寧蕉環罰告字〔2024〕1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
出的處罰,并告知有進行陳述、申辯的權利。
你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向我局遞交陳述申辯材料,提出以下申辯理由:1.你公司設備故障率高,且人員對規則理解上也存在一定不同,生態環境部《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未明確故障標記的時間跨度要求,因故障頻發“60小時”占用較多,在平臺標記時只對影響環保指標的時段進行了標記,存在人工記錄與系統標記記錄存在差異,懇請酌情考慮;2.你公司與福建新綠環境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有“委托運維協議”,實際日常運營均由該司負責,請求處罰福建新綠環境管理有限公司。
經復核,我局認為: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令第10號《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第四條“垃圾焚燒廠應當按照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以下簡稱標記規則),及時在自動監控系統企業端,如實標記每臺焚燒爐工況和自動監測異常情況?!?、第十條第二款第一項“垃圾焚燒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標記規則及時在自動監控系統企業端如實標記的,不認定為污染物排放超標:(一)一個自然年內,每臺焚燒爐標記為“啟爐”、“停爐”、“故障”、“事故”,且顆粒物濃度的小時均值不大于150毫克/立方米的時段,累計不超過60小時的;”的規定,雖未明確故障標記的時間跨度要求,但已明文要求如實進行故障標記,設備故障率高以及人員對規則理解差異不是你公司未按照標記規則虛假標記的理由。我局嚴格適用《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試行)》,裁量過程中已綜合考慮你公司能夠配合調查、能夠立即整改等情況。對第一點陳述申辯理由不予采納;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款“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币约啊吨腥A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你公司作為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者,負有保護生態環境的主體責任,對受托運營管理單位福建新綠環境管理有限公司負有監督的義務,不能通過民事合同轉移行政責任。對第二點陳述申辯理由不予采納。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4年1月30日《送達回證》、你公司2024年2月4日《關于“寧蕉環罰告字〔2024〕1號”的申辯》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垃圾焚燒廠通過下列行為排放污染物的,認定為‘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罰:(一)未按照標記規則虛假標記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钡囊幎?,結合《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試行)》“(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類”序號2的裁量標準,從你公司未造成規定的各種污染結果、屬小型企業、違法次數2次(含本次)、持續時間12個月以上、主觀過錯程度為故意、立即改正、采取補救措施環境影響未擴大、能夠配合調查、屬火電行業廢氣、小時煙氣流量56731.465立方米/小時、排放至二類功能區等因素進行綜合裁量,我局責令你公司繼續落實《寧德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寧蕉環違改字〔2023〕10號)要求:加強內部管理,嚴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及時在自動監控系統企業端,如實標記每臺焚燒爐工況和自動監測異常情況,不得再次出現虛假標記的情況。并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壹拾肆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整(小寫:人民幣143333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寧德市中心支庫;繳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寧德市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瑞云路2號寧德市司法局,電話:0593-2056255)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寧德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