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來源:蕉城生態環境局 發布時間: 2024-02-28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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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虎:

  身份證號:352226197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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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依據

  2023年5月16日,我局依法對你洗砂場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下達《寧德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閩寧環罰〔2023〕64號),處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元整,該處罰決定書已于2023年5月18日送達你本人。經你本人申請,我局同意你延期至2023年10月17日前繳納罰款,但你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繳納罰款義務。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下達《寧德市生態環境局督促履行催告書》(寧蕉環履催字〔2023〕1號),并于2023年11月28日送達你本人。但你至今未履行繳納罰款義務。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有:

  1、2023年2月23日你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你是適格的環境違法主體。

  2、2023年5月16日我局依法作出的《寧德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閩寧環罰〔2023〕64號)及送達回證,證明我局對你洗砂場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元整,該處罰決定已于2023年5月18日送達你本人。

  3、2023年5月28日你本人提交的延期申請報告、2023年6月8日我局下達的《同意延期繳納罰款通知書》(寧蕉環延繳字〔2023〕1號)及送達回證、2023年11月27日我局下達的《督促履行催告書》(寧蕉環履催字〔2023〕1號)及送達回證,證明我局同意你延期至2023年10月17日前繳納12.14萬元罰款,經催告至今未繳納罰款。

  4、2023年5月16日寧德生態環境局依法作出的《寧德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閩寧環罰〔2023〕64號)及送達回證、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證明執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繳納罰款義務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钡囊幎?。

  我局于2024年1月30日以《寧德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寧蕉環聽告字〔2024〕1 號)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并告知有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要求,視為你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4年2月2日《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钡囊幎?。決定對你做出如下行政處罰:加處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元整(小寫:12.14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六十七條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寧德市中心支庫;繳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寧德市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瑞云路2號寧德市司法局,電話:0593-2056255)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寧德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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