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東旭畜牧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9025509******
法定代表人:施*松
地址:寧德市蕉城區霍童鎮外表村五斗坪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依據
我局環境執法人員于2024年4月13日對你公司生豬養殖項目進行現場檢查,并對你公司受委托人盧*冬進行調查詢問。經調查,發現你公司存在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具體表現為:靠近果園方向的氧化塘污水溢流到果園地面,監測人員對流入果園的污水進行采樣監測。2024年4月15日《檢測報告》(寧蕉環站監字〔2024〕第023 號)數據顯示:COD1697mg/L、氨氮613mg/L、總磷60.4mg/L,分別超過《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規定的排放限值(COD≤400mg/L、氨氮≤80mg/L、總磷≤8mg/L)3.24倍、6.66倍、6.55倍。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及證明情況如下:
1、2024年4月13日你公司受委托人盧*冬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施*松身份證復印件、盧*冬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受委托人身份證明書、承諾函,證明你公司是適格的環境違法主體。
2、2024年4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檢查(勘驗)方位圖、現場檢查照片、執法記錄儀視頻,2024年4月13日對你公司受委托人盧*冬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公司氧化塘污水溢流到果園地面的事實。
3、2024年4月15日寧德市蕉城環境監測站提供的《檢測報告》(寧蕉環站監字〔2024〕第023號),2024年4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提取的《福建省生態環境廳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進一步深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十條措施>的通知》,證明你公司氧化塘溢流到果園地面的污水分別超標3.24倍、6.66倍、6.55倍的事實。
4、2024年4月15日你公司受委托人盧*冬提供的《寧德市東旭畜牧有限公司關于氧化塘外溢口和果園完成整改的報告》,2024年4月17日、4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分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證明你公司氧化塘的溢流口用水泥封堵,果園靠近小溪一側修筑一條護堤,已完成整改的事實。
5、2024年4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受委托人盧*冬的調查詢問筆錄,受委托人盧*冬提供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利潤報表,2024年4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提取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證明你公司屬中小微型企業。
6、2024年4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提取的福建省環境監察執法系統、信用中國(福建寧德)截圖,證明你公司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為1次的事實。
7、2024年4月13日、4月17日、4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分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檢查方位圖、現場照片、視頻,4月13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4月15日執法人員提供的行政執法證復印件、監測人員提供的污染源(廢水)現場采樣記錄表復印件、水質樣品交接流轉記錄表復印件、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及附表復印件、檢定證書復印件、環境監測人員技術考核合格證復印件,證明執法過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钡囊幎?。
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以《寧德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寧蕉環罰告字〔2024〕3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并告知有進行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的要求,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4年5月23日《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結合《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試行) 》(2021年修訂版)“(五)超標排污類”序號1的裁量標準,從你公司未對環境造成明顯影響、屬中小微型企業、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為1次、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個月以下、主觀過錯程度為過失、立即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消除環境影響、配合調查、屬一般廢水、排放去向或區域為Ⅲ類水體、超標 5 倍以上30 倍以下等因素進行綜合裁量,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柒拾伍元整(小寫:人民幣116875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寧德市中心支庫;繳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寧德市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瑞云路2號寧德市司法局,電話:0593-2056255)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寧德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6月3日????